【案例介绍】
王女士近半年来由于工作变动,收入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没有能力续交保费。天有不测风云,王女士近期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诊断为乳腺恶性肿瘤,之后欲办理理赔时才意识到自己的保单没有按时交费,王女士为此懊恼不已,于是致电保险公司咨询退保事宜。但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她一个好消息:该重疾保单还是有效的,因为王女士在投保时勾选了“保费自动垫交”的同意选项,在没有交费的半年时间里,保险公司用保单的现金价值为王女士垫交了保费,保单继续有效,可以正常赔付。王女士非常惊喜,在工作人员协助下偿还了保单的垫交保费及相关利息后,顺利的申请了理赔,拿到了10万元的理赔金。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保费自动垫交”就是客户与保险公司特别的约定:当客户在交费宽限期结束但仍未支付保险费时,保险公司会用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本期应交的保险费用,以保证合同继续有效。在此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可正常赔付,但在给付理赔金时,需将欠交的保费和利息先行扣除。该特别约定因合同条款不同而有所区别,部分合同条款约定合同有自动垫交功能,并且客户可在合同有效期申请取消保险费的自动垫交。而部分合同条款则没有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功能。案例中的王女士,因为其保单支持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且她开通了自动垫交的功能,因此在其欠交保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交费宽限期结束时用保单现金价值垫交了保费,垫交后保单继续有效,不会出现因未及时交费而导致失去保障的情况。王女士只需后续办理“保单还款”业务偿还垫交的保费及利息,即可解除保单的垫交状态,保单就会恢复如常。
【风险提示】
保费垫交是维持保单效力的重要手段之一。“保费自动垫交”虽然能帮助客户延长保障期限,但是需要偿付利息。且部分合同条款不支持保费自动垫交,而且因保费自动垫交性质与保单贷款性质相似,都是借用保单的现金价值,所以需要支付利息。利息自交费宽限期结束次日起开始计算,所以资金宽裕的情况下,建议及时偿还垫交保费。否则,当保单现金价值不足以支付保费时,保单效力将会中止,效力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未恢复效力,保单便会永久失效。
另外,进行了垫交的保单,现金价值被垫交为保费,如果办理退保,退保金将小于合同展示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更有可能现金价值全部用于垫付,甚至清零。所以,开通“保费自动垫交”,可以在来不及交费的时候享有更久的保障,但是会在后续要退保的时候,损失退保金,客户还是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为保护客户隐私,文中客户姓名为化名)
文章来源:中英人寿辽宁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