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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职业谎报不可取,及时变更记心间

【案例背景】

2019年8月,郑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为顺利购买保单,郑先生在投保过程中故意隐瞒了自己从事高压电工职业的事实,最终投保职业填写为企业负责人,保单正常承保。

2022年4月,郑先生因意外触电身故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身故理赔,在最初提供的理赔资料中,填写虚假意外事故证明,刻意隐瞒死亡原因。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郑先生一直从事电工工作且出险时职业为高压电工,保险公司按照条款约定因被保人为拒保职业,拒付保险金并退还现金价值。

【案例分析】

 《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了保险人,但由于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事故的原因、性质、损失程度等无法确定,保险人主张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郑先生在投保时并未告知

保险公司实际从事职业,申请理赔时其家属为隐瞒实际出险原因,刻意填写虚假意外事故证明,提供不实理赔资料。不仅影响保单正常理赔,还导致之前所交的保费也无法全数退还,给自己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

【风险提示】

金融消费者在投保时一定要尽到职业如实告知的义务,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将实际职业或者变更职业告知保险公司,但被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公司职业分类在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无息退还未满期的保障成本。

金融消费者出险后不能隐瞒真实出险原因、性质、损失程度等。